一名大温华裔女子约4年前签约购买温哥华市中心一个高级柏文单位,之后改变主意,近日被法官裁定不能取回27.5万元订金。有地产律师表示,潜在买家通常有7天反悔期,一旦过了期限并签署披露声明(Disclosure Statement),买卖双方均不得随意反悔。
法庭文件显示,家住西温的华裔眼科医生陈女士(Lydia May Chen),2013年11月2日到温市中心特朗普国际酒店大厦(Trump International Hotel and Tower)售楼中心参观,并表示有兴趣购买一个275万元的3睡房高级柏文单位。她在同日带同银行本票(bank draft)返回售楼处交付订金,同时签署披露声明。
但陈女士后来改变主意,未有支付第2笔购房款项,发展商随即取消购房合同。陈女士入禀法院要求取回已支付的27.5万元订金,她的律师认为该购房合约不可强制执行(unenforceable),指发展商不仅需要给潜在买家合理时间阅读披露声明,还要给予他们机会去理解披露声明的内容。
不过,卑诗最高法院法官休厄尔(Robert Sewell)近日裁定,根据卑诗地产法(Real Estate Development Marketing Act),在签订合同后,发展商已给予陈女士7天时间决定,她本来可在7天内改变主意,但她没这样做,因此判决陈女士不可取回订金。
大温地产律师谢国星指,披露声明通常很复杂,篇幅长且极具技术性,因此买家要花时间细读。他指陈女士在签约当日只花1.5小时就签署披露声明,等于放弃7天反悔期,签署披露声明后不允许再改变主意,因此买家要善用这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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