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严焕卿律师表示,目前大部分以夫妇名字拥有的物业,多数是用联名业权地契(俗称生死契),特别是华人夫妻都会认同物业是婚姻的资产,一旦其中一人逝世,在生的伴侣应该全权拥有住宅,令未离去的一半仍然有居住的地方。
黄严焕卿又称,另外一种地契是共同拥有业权地契,这种地契是按照两人(可以是夫妻或任何人)在购买物业时出资的比例来决定各人占有该物业的比例。
不属于死者遗产
如果父母所住的房屋是生死契,若父或母亲死亡后,并立下遗嘱将全部财产分给其儿子,但由于她/他所住的房屋是生死契,因此房屋是应由未死亡的另一半全权拥有了,而不属于死者遗产的部分,是完全不用分给遗产承受人的。换言之子女是不能以其父或母共同拥有业权而要求分产。
她指出,如果父母所住的房屋是共同拥有业权地契,父或母亲死后并留有遗嘱将其全部遗产留给子女的话,作为逝者遗产承继人,就有权承受其父或母拥有这间房屋所占的业权比例,要求其仍在生的一方将业权比例列为遗产给予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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