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人业余推销安利产品两年报亏损:被罚了
如果你开始一份副业,理论上是为了盈利,但情况并非总是如此。有些纳税人把所谓的生意当成抵扣个人开销的工具,试图通过申报营业亏损来抵消主业收入,从而降低税单。
一位业余推销安利(Amway)产品但连续两年报亏损的纳税人被加拿大税务局(CRA)罚了,纳税人将CRA否认的2019年和2020年安利业务亏损上诉至税务法庭,结果败诉。

该纳税人自2019年4月起从事安利产品销售,每周投入15至20小时,同时仍全职在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做账务管理员。在争议年度,他通过社交媒体或当面向潜在客户介绍安利产品(如洗发水、沐浴露和多种维生素)。
如果客户决定购买,他会在售价上加收5%至15%的“溢价”,然后通过安利官网订货,收到货后亲自送货并收取现金。
纳税人还参加安利的领导力培训,与导师小组合作,支付费用参加每周讲座、季度活动及商业研讨会/会议,并购买书籍和光碟。
在2019年报税中,他申报总收入3150加元,支出6404加元,净亏损3254加元。2020年申报总收入5556加元,净亏损12684加元。CRA重新评估后认定,他的安利活动不是收入来源。
最高法院早在2002年就确立了判断是否存在“收入来源”的标准:必须确定该活动是否在“追求利润”,还是仅具个人性质;如果有个人成分,必须具备足够的商业性才能视为收入来源。
纳税人辩称他的安利活动没有个人性质,完全是为了创收。但CRA认为,他的安利参与主要是个人行为,称之为“带有商业色彩的爱好”。

法官审查事实后指出,2019和2020两年,他仅完成约70笔销售,客户不足40人,总收入8706加元,销售规模“十分有限”。然而他却投入每周15至20小时,频繁参加培训、研讨会,甚至赴美参会。
此外,他声称70%的手机使用与安利相关,申报6000多公里的汽车业务行驶里程,涵盖送货、见客户和参加培训。
法官认为,这些活动“远超支持其有限销售所需”,更像是以安利为载体进行个人成长,而非真正追求盈利。
在会计处理上,纳税人甚至未将售出商品的进货成本计入账目,导致财务报表没有“销售成本”(COGS)。法官指出,这是非商业性的明显标志。如果计算真实的毛利,他两年总收入约9000加元,毛利不到1000加元,却申报超过2.5万加元的其他开销。
亏损规模与销售额严重不匹配,加上没有任何实现盈利的实际计划,成为关键证据。
最终,法官驳回了他的上诉,裁定2019年和2020年的亏损不可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