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do浴室漏水殃及楼下 维修责任属谁?
Q:我们楼上单位的按摩浴缸漏水,令我们的地板积水。住在楼上的夫妇同意不使用按摩浴缸,但以费用问题为由不会维修。我们的业主立案法团表示,他们可以阻止业主使用按摩浴缸,但不能强迫他们维修,因为它不是公共设施的一部分。这是否正确?
A:如果是水管渗漏,则是公共设施的一部分,维修责任属于业主立案法团。但是,你的大厦章程书也可以指明属于公共设施的水管,若只供应该单位,就是该单位的一部分。如果是这样的话,又或者有缺陷的水管是属于按摩浴缸业主的单位,维修的责任就归于该业主。
如果业主有义务维修,但未在合理时间内进行维修,共管物业法则规定业主立案法团必须介入和解决问题,而费用须由业主负责支付。
还有一件事:如果渗漏是来自业主的按摩浴缸水管连接到公共水管的接口,该连接位就属于非正常改动。业主会被要求把公共水管回复到原始状态。
Q:我们的管理处经理应某些单位业主要求,致函一名把车泊在访客泊车位、违反大厦规例的业主。该经理援引共管物业法第55项第4条,拒绝向业主立案法团委员提供信件副本,该经理可以拒绝向法团提供信件吗?
A:经理根据第55项第4条,因此决定不向其他业主提供信件,即使是本身要求撰写信件的一方,只有被致函的业主会收到信件。
依据第55项第4条,某些大厦记录是不能公开的,例如提出查看记录的业主,不能查看与其他业主相关的记录,也不能查看涉及其他单位的记录。
第55项第4条只涉及单位业主要求查核记录,并未赋予经理拒绝向法团提供记录的权力,而法团是需要该记录去履行管理大厦的功能。
部分经理似乎忘记了管理共管物业是法团的责任。而管理公司则起错了名字,它只不过是执行法团指示的管理助手。并没有权力去决定哪些记录法团有权查看,以便履行其管理职能。
Q:法团的承建商可以趁我们上班时,以及未获得我的同意下,进入我们单位维修浴室吗?
A:通常,维修单位是你的义务。如果你未能于合理的时间内进行维修,法团就需要进行维修,费用由你承担。根据《共管物业法》(Condominium Act)第19条,法团毋须徵求你的同意,但是必须给予适当的通知,并在合理的时间进入单位。
问:有没有一个类似《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 Rules of Order)中设定的行为守则,在公寓周年大会上恰当得体?
答:《共管物业法》以及根据此法所通过的规章,都没有包含这类规定,也没有其它可以约束共管大厦公司的条例。共管公司可以通过一个附例,明确提出规矩,特别强调业主大会的方式,或者业主在大会期间所需要遵循的行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