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安乐死即将合法化,你同意么
今年2月6日,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决,现有的禁止安乐死法案侵犯人权,决定给予联邦议会一年时间制定允许安乐死合法化的新法案。在世界各地,安乐死一直是颇具争议的话题,加拿大也不例外。
在加拿大,安乐死被分为两种。第一种为被动安乐死(即passive euthanasia)。被动安乐死指的是医生放弃对病人进行延续其生命的治疗,由他们自然死亡。这些放弃治疗的措施包括移除维持生命体征的仪器、移除喂 食管、取消延长生命的操作、取消给予延长生命的药物。
而主动安乐死(即active euthanasia)指的则是医护工作者或他人采取故意的行为致使病人死亡。在加拿大,被动安乐死一直以来都是合法的,备受争议的是主动安乐死。
加拿大现行法律规定,任何帮助别人自杀都属于刑事犯罪,而医生的职业道德守则《希波克拉底誓言》中也提到,“我不把毒药给任何人,也决不授意别人使用它”,也使得许多加拿大医生即使明知继续治疗只会徒增病人痛苦,即使病人授意,也不能给病人处方,协助病人进行安乐死。
然而事态似乎在自由党上台之后有了转变
联邦政府成立机构加快起草安乐死法案
加拿大广播公司记者Kathleen Harris报道说,上台不久的自由党政府决定,在议会立法方面的优先工作是成立议会委员会,尽快完成“安乐死”法案的起草工作。
自由党在大选的竞选阶段许下诺言,承诺要把绝症病人选择在医生帮助下的安乐死合法化。
自由党政府议会党团领袖勒布朗Dominic LeBlanc告诉加拿大广播公司记者说,当务之急是成立由多党派众议员和参议员组成的“安乐死”法案咨询委员会,以为政府完成“安乐死”法案的起草工作提供建议。
加拿大最高法院在今年2月6日裁决说,联邦政府现行的禁止医生帮助病人安乐死的法规违反了加拿大的人权宪章;并给加拿大联邦政府一年的时间以拿出“安乐死”新法案,这一年的截止期限是2016年2月6日。
自由党政府还没有决定是否会要求最高法院延长期限,以给刚刚上台的自由党政府以足够的时间起草有关“安乐死”的新法案。
但是魁省的医生团体却不买账,他们欲通过司法挑战来阻止安乐死
魁北克省有关允许医生协助遭受病痛折磨的不治之症患者“安乐死”的法律从12月10日起开始生效。星期三本台报道了舍布鲁克市一个临终关怀中心已经开始为此做准备。 但星期四加通社报道说,魁省一个医生团体正在寻求通过司法诉讼阻止这一法律实施。
“促进社会正义医生联合会”的发言人保罗·萨巴和残疾人女士丽莎·达米科星期四表示,他们正在准备向省高等法院递交新的文件,以阻止允许“安乐死”。
他们认为,加拿大联邦高等法院今年二月对医生协助自杀作出的裁决,是基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诉讼案例,那几个案例都发生在魁北克2014年6月通过相关法律之前。
“促进社会正义医生联合会”的律师多米尼加国·塔拉瑞克(Dominique Talarico)说, “最高法院并没有对魁北克省的法律裁决什么,因为魁北克的法律并没有被包括在案件之中”。
萨巴将向法院提出另一个质疑是“医生协助死亡是否应该属于医疗服务范围”。 他说,作为一名医生,我无法接受那些不属于治疗,不算是科学的做法。它也违背了我们医生的道德准则, 即在治疗中永远采用危险性最小的方案”。
虽然联邦高等法院的裁决认为,对那些承受巨大痛苦且确诊无法治愈的患者来说,他们应该有权利要求医生的协助以结束生命。但法官同时给议会一年的时间,修改现有的法律。
塔拉瑞克律师说,我们担心的是一些提出安乐死的患者,并没有完全了解所有的治疗方式。由于医疗资源和其他原因,有些治疗需要推迟。“按照现在医疗系统的状况,魁北克省在疾病确诊、医疗保健和姑息治疗方面都比其它省要差。这些都将作为我们提交给省高等法院的证据”。
然而,在以往的很多病例中,许多病人因为不堪忍受病痛的折磨,要求医生协助死亡以结束痛苦,从而“有尊严地”死去。加拿大最著名的一个病例大概就是身患肌萎缩性脊髓侧硬化症的Gloria Taylor。
患肌萎缩性脊髓侧硬化症,俗称渐冻人症,是一种渐进和致命的神经退行性疾病。患者的中枢神经系统内控制骨骼肌的运动神经退化,致使身体上肢和下肢的 运动神 经元死亡,并停止传送讯息到肌肉。在这种情况下,患者的肌肉会逐渐衰弱、萎缩,最终大脑完全丧失对全身肌肉的支配能力,导致患者无法动弹,只能由其他人搬 动。
该病从发病到死亡延续时间的中位数为39个月,大部分病人从发病开始一般在3-5年内将死于呼吸衰竭。并且,在发病期间,由于肌肉萎缩,病人对膀 胱、肠道 和负责眼球运动的控制能力会逐渐丧失,造成大小便失禁。到晚期,病人的咀嚼和吞咽能力将逐渐丧失,吸入性肺炎会加重,只能靠长期的机械通气装置维持生命。
渐冻人症最让人痛苦的并非身体上的残疾,而是身患渐冻人症的大部分患者思维并不受影响。他们可以一直保持清晰的思维,并保留病前的记忆和智力。这也 就使得 身患该病的病人在精神上不得不承受难以想象的压力和痛苦。而到发病的最后阶段,长期靠呼吸机和输营养液维持生命更使得大部分患者痛不欲生。
身患此症的Gloria Taylor在接受CBC的采访时对记者说:“我没有肩膀,没有脊椎,从头到脚有的只是萎缩的皮肤。我的身体从早到晚都在痛。”在挣扎生活三年 后,2011年夏天的某一天,Gloria Taylor从电视上听说B.C.公民自由协会(B.C. Civil Liberties Association)正在进行死亡权利(right-to-die)的辩论,她立刻拿起电话联系该组织。
Taylor对该组织说,她愿意作为一个自愿申请死亡的证人支持安乐死。经过半年的努力,2011年12月,B.C.最高法院宣布,禁止医护人员协 助病人 安乐死是不合法的。这也意味着Taylor成为加拿大第一个成功获得安乐死权利的病人。在家等待消息的Taylor从电话中听到自己获胜消息的那一刻,放 声痛哭。随即她举起酒杯对着天空,向同样身患渐冻人症,但几个月前因为并发症而去世的病友Peter致敬,激动地说:“这里面也有你的一份功劳 Peter,我们终于成功了!”
Taylor说,为了维持生命而治疗对于她来说并非真是好的,那种治疗会让她丧失意识,增加她的痛苦。她认为真正给予一个病人尊重和关怀是让他们在最后时刻免遭痛苦的折磨,尽量使他们无痛苦、安详地死去。
在世界其他国家的立法部门,也有与Taylor持有相同的看法的人,但各国都对符合安乐死的标准都有着严格的规定。
荷兰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给安乐死立法的国家,早在2001年11月29日就通过安乐死法令,并在2001年4月1日正式生效。当满足由患者本人“深思 熟虑” 后提出实施安乐死申请;确认患者病情根本无望好转且病人在经受病魔“令人无法忍受”的折磨;医生同患者协商并得出结论,认为安乐死是唯一的解脱办法;一直 看护患者的医生就上述四条出具书面意见书;征得另一位“独立”医生的支持时,即允许对成年患者实施安乐死。
比利时作为第二个给安乐死立法的国家,在2002年5月16日通过一项法案,允许医生在病人的病情无法挽回,并且是由成年和意识正常的病人在没有外界压力的情况下经过深思熟虑,自己提出安乐死的要求后,对病人实施安乐死。
加拿大最高法院对安乐死的裁决同样给予了严格的规定。比如,法案规定,病人必须是成年人,提出安乐死时必须有一名医生证明病人当时的思维清晰,并有 能力做 出判断。并且,病人的身体或精神必须处于无法忍受的痛苦之下才能同意对其进行安乐死。而如果医生本人不愿意辅助病人进行安乐死的话,他们有权拒绝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