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家庭报税 这样做能省太多钱!
《财经邮报》今天发表的一篇专栏文章狠批了加拿大的税务制度。前加拿大税务基金会主席,财经专家Kim Moody直指加拿大的个人税太高,很多方面不合理,是时候整改了。
他还举例,同样的家庭收入,一个人挣钱和两个人挣钱交的税很不一样。
加拿大许多省份的联邦-省级综合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超过了50%。例如,安大略省、卑诗省、魁北克省以及许多海洋省份的综合税率大约在54%左右。
CIBC(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税务与遗产规划董事总经理Jamie Golombek近日指出,与美国相比,加拿大在较低的收入水平上就达到了最高税率。他在探讨“收入平均”与“家庭计税”是否可行时,谈到了这一点。
他还将加拿大和美国的税率进行了比较,指出加拿大在收入尚未很高的情况下就已征收最高税率,并讨论了其他税务专家近期提出的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包括“收入平均”和“家庭计税”。
认为“边际个人所得税率超过50%是合理的”这一观念,需要被重新审视。税务史学家可能会反驳这个说法,因为加拿大在20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曾有超过80%的边际税率,最高曾达到97.8%。但这种说法需要结合当时背景来看。
首先,当时加拿大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还相对年轻。纳税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远低于现在。而且,当时资本利得并不征税(直到1972年才开始征收)。因此,对于那一小部分高收入者来说,利用各种手段把收入转换为免税的资本利得,是很常见的做法。
早在1966年,皇家税制委员会(Royal Commission on Taxation)发布了一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建议报告。
该报告在第三卷第十五章中写道:“当边际税率超过50%时,纳税人所得的新增收入将少于其实际收入的一半。在这种水平下,税收成为对额外努力、储蓄和投资的强大抑制力。我们建议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不应超过50%。”
这些话在今天仍然适用。毫无疑问,加拿大的个人税率确实需要降低。但在加拿大如此依赖个人税收、且支出庞大的现实下,这一点远说易行难。
2024财年,加拿大联邦政府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为2177亿加元,占总收入4595亿加元的47.4%。因此,任何下调个人税率的措施都会对国家财政产生巨大影响。
例如,最近提出的一项尚未获得议会通过、但已开始执行的政策——将最低个人税率下调1个百分点,预计将使政府每年减少约60亿加元的税收收入。
这意味着,任何有意义的税率下调都必须通过相应的削减开支(无论如何都应当削减)以及/或者从其他税源增加收入来补足。
在加拿大税收体系中,消费税(GST)应该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因为它更高效公平。特别是由于现有的GST政策已通过对医疗、基本食品、房屋租金及其他生活必需品的豁免(以及对低收入家庭的补贴),大大减弱了传统消费税的“累退性”问题。但遗憾的是,提高消费税的政治代价很可能会非常高。
高个人税率只是问题的一部分。同样令人担忧的还有:加拿大对待真正承担税收压力的“经济单位”——家庭税务方面并不合理。
Moody表示,他长期以来一直是“家庭计税”的倡导者。良好的税收政策应当符合生活或商业的经济现实。现实是,家庭是大多数人最基本的经济单位,未来几百年甚至几千年都将如此。
加拿大的税收政策应该反映这种经济现实。政府在计算一些补贴项目时已经承认了这一点,比如GST退税和加拿大儿童福利(Canada Child Benefit),这些都按家庭收入计算。但在征收所得税时?却不是这样。而这是错误的。
这种做法导致行政复杂性增加、纳税负担加重,也产生了一些奇怪的结果。
例如,在加拿大一个家庭收入为10万加元的已婚夫妻,如果是由其中一人独自赚取,与两人各赚5万元,最终承担的税负差异极大。这合理吗?当然不合理。
反对家庭计税的声音,通常来自某些自由派学者和官僚。他们常常声称,家庭计税会阻碍女性进入劳动力市场。
确实,有一些学术论文谈及此类观点,但坦率说,它们缺乏实际意义、内容和常识。尤其是在各种补贴的收入计算中也采用“合并计算”,这似乎并不困扰这些批评者。而且,美国几十年来实行某种形式的家庭计税制度,也并未影响女性进入职场。
在大多数家庭中,税收政策——无论是利好还是不利——都不会对孩子出生后父母是否工作产生实质性的决定性影响。
引用1966年皇家税制委员会的另一段话:“在几乎完全忽略个人与其家庭之间经济联系的前提下对其征税,是现行税制缺乏全面性与合理性的又一明显体现。”
当将个体作为孤立单位来征税时,加拿大忽视了家庭内部真实的财务运作机制。再加上对惩罚性个人税率的容忍,也就说明加拿大的税收体系已经过时。进行全面的税制审查和改革已经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