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7 06:01 来源:Victoria
如果停车场上的车位画上了“小型车辆”专用的标记,较大的车辆能够停泊吗?一名华裔住户在遇上这个问题后,把物业管理公司带到审裁处作民事诉讼。
卑诗民事审裁处(B.C. 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接获住在北温中央Lonsdale社区的一名居民提诉,要求勒令管理公司只准许小型车辆停泊在其坐驾车位旁的位置。
根据上周发布的裁决书内容,陈慧云(Vivian Chan,译音)表示,在她的车位毗邻的停车位,有标示写明“只供小型车辆停泊”,但经常停泊著普通大小的车辆,这让她在泊车时特别困难,甚至可能构成危险。
她指控其住宅的物业管理公司,未有执行相关附例。
管理公司的代表辩称,陈夸大了她在泊车时所面对的困难,并称由于订立租约的双方为业主和发展商,因此管理公司无权重新分配车位。
审裁官指出,管理公司在相关附例中未有界定“小型车辆”的定义,也没有明确规定车辆必须停泊在指定的车位界线内。
审裁官在审视了停车场的照片后认为,停在与陈女士相邻的车位的车辆,没有违反任何条例,并且只对陈“构成了轻微的干扰”。
审裁官表示:“我同意陈女士的观点,如果停在65号车位的车辆超越了界线,她就很难泊车,但是我不认为车位的界线定义了车位的长度,也不认为超越界线的车辆侵占了行车通道或陈女士的车位。”
裁决指管理公司已采取了合理措施,在接获投诉后有与毗邻车位的车主沟通过,并曾尝试找其他拥有小型车辆的车主调用该个车位。
裁决书中写道:“没有证据表明物业管理公司对待陈女士的方式,与其他车主有不同。”
审裁官据此拒绝了陈女士的诉求,并指出她未有向对该停车场的租约拥有控制权的公司(即发展商),申请调用其他车位,而这本来是一个可行选项。
图:资料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