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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合约到期或转用其他公司 期间该如何收费?
2016-02-07 08:40 来源:Vansky
我觉得这样很合理,毕竟谁想在一个每月结算周期内,被两间电话服务公司同时收取重叠日子的费用?
Stephen Sayers在贝尔流动却得到截然不同的体验,该公司在他把两份电话合约转会至Cityfone后,仍收取了12天的服务费。2013年12月生效的无线服务守则,要求服务供应商在顾客提出停用意向后,应马上中止合约。
Sayers说:“我10月30日已取消合约,但结算期却为11月11日。守则列明合约在我致电取消的当日失效,这张合约却没失效吗?”答案是“有”,合约会在你取消后马上失效,然而你的供应商仍可收取每月结算周期内余下日子的费用。
贝尔表示,顾客取消合约后,预先收取了的服务费概不退还,表示就算你得不到服务,仍须邀清结算周期结束前的服务费。发言人Jason Laszlo表示:“我们曾向Sayers解释政策,助他查看条款与细则的适用章节。为表诚意我们已把有问题的款项(25元)退还给他。”
电讯服务投诉专员(CCTS)负责处理无线服务守则衍生的客户问题。他对贝尔的回应有甚么看法?
CCTS专员Howard Maker表示:“我们的分析很可能是,贝尔没权向Sayers收取10月30日到11月11日的费用。尽管Laszlo的电邮指出,贝尔的服务条款授权集团可以收取相关费用,但守则凌驾相关条款。”
Laszlo回应Maker的意见指,贝尔遵从守则中禁止30日取消通知的规定:“不过如CRTC职员所说,守则的用意并非确保客户收到按比例退还的预付费服务。”
Quebecor Media旗下的Videotron,曾要求CRTC停止贝尔在客户取消合约后继续收费,有关申请将在今年较后时间处理。
研科在网上文章中支持贝尔的立场,表示无线服务守则或CRTC的裁决,都没有要求供应商退还部分预付费服务。加拿大消费者协会和公众利益倡权中心均支持Videotron的立场,认为有关行为是“一种有害、持久的、应被被禁止的抢钱行为”。
为甚么是有害的?许多人都是在转会至新供应商后,被旧供应商继续收费后,方发觉这种做法的存在。该两个组织的顾问Jean-Francois Leger在写给CRTC的信件中表示:“在这点上,消费者面对艰巨任务,须要向已再无商业关系的服务供应商追讨赔偿。”
Leger认为,向顾客收取已中止服务的费用,会削弱竞争力。透过增加“转会”的成本,这个动作能减低别人考虑其他选择的兴趣。
我认为CTRC未有清楚表明撤销30日通知条款的用意,首先是无线服务合约,然后是电话、互联网和电视合约,应说明顾客有权在服务结束后取回退款。
我的建议是若你在转会后被双重收费,应该提出反对。提出CRTC无线服务守则,以及守则的应用范围,以防止贝尔无线中止日期,仍然收取整个月的费用。最后,若你曾是长期客户,可要求对方透过退款表示诚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