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女婴触电毁容 北温香港业主看屋亲戚都要赔钱
一名10个月大女童碰触漏电电线,烧烂脸部,终身毁容。涉事出租房屋的两名香港业主及代他们看管房子的一名家人被判需要为事件负上法律责任;赔偿金额有待判决。
该宗事故发生在2007年8月24日,当时只有10个月大的Cora Rachelle Boyes与她的姨妈正在出租屋内玩捉迷藏,小Cora躲在沙发之后,突然之间不声不响。姨妈走到沙发之后,赫然发现小Cora俯卧在地上,失去知觉。
小女孩一家人当时入住该出租屋只有4个月。事发时,小Cora将插头延长线的一端放入口中,该条插头延长线原本隐藏在一个电视柜底部。
小Cora被严重烧伤,波及脸部、口腔、嘴唇、牙齿、上颚、牙齿、与喉咙等多个部位。
她的姨妈为她进行急救,救护车来到后施用药物,让她进入昏迷状态。她在卑诗儿童医院深切治疗部疗伤长达3个星期,自此以后,她需要接受一连串手术。
《温哥华太阳报》昨日刊登女孩双亲的声明:「对Cora,对我们一家来说,这都是一场可怕经历。业主与管理人的疏忽与不作为导致这一恶果,却要我们承担。我们不能返回过去,把这一事件抹去,但却可以做一点事,让其他家庭不再遇上同一悲剧。」
根据案件判词,涉事房屋位于北温哥华伯特维路(Broadview Avenue)900号屋段,当时由香港人王浩昌(Johnny Ho Cheung Wong,音译)以及他的太太赖洁冰(Kit Bing Lai,音译)共同拥有。而负责出租并看管房子的则是王浩昌的姊妹王女士,Doris Wong。
最高法院法官杨格(Barbara Young)在判定法律责任时,认为这一漏电电线,应该是由上一手租客所做成,但一直留存在屋内,无人更正,成为隐患。
杨格法官指出这对香港屋主,虽然从来没有踏足这栋物业,全权委托别人管理该栋物业,但也需要因管理人的疏忽,「间接」负上责任,屋主有责任提供一个安全又卫生的居所予租客,并遵守法律规定的所有安全以及健康准则。杨格法官认为,屋主没有做过任何事情,以确定管理人王女士是否符合资格。法官又指摘屋主没有做任何事情,理解卑诗法律对出租房屋的规定。
法官指出,造成这一危险电源的人需要负上法律责任。但让这一危险继续存在,在屋内隐藏多年时间,也需要负上责任。这一隐患一直没有被发现,原因是管理人王女士只是草草进行检查。
法官判定,两名屋主以及管理人平均分担三分之一的责任。但究竟需要赔偿多少钱,随后会有判决。
判词显示,漏电电线来源自一个电视柜,电视柜底下其中一条延长电线两头通电,而且不是正常的一边是公,一边是母,而是两头都是公插头。该电视柜为上手业主所修建,上手业主作证时,指出卖出房子后交由搬家公司搬走电视,对于电视柜的电源接驳也不清楚。
管理房子的王女士作证称,房子交吉时,检查过电视柜,肯定所有私人物件已经清空,在事故发生前,没有见过这条两头通电的电线。
但杨格法官在判词中指出,种种迹象显示,房子在转手后,电视柜的电源接驳遭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