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上诉法庭周一裁定,容许旅居海外超过5年的加拿大侨民投票,拣选国会议员,对定居加拿大的选民不公平。
上诉庭认定,在加拿大的「社会合约」下,公民参与法律,因为他们透过选票,有制订法律的发言权。
法官斯特拉西(George Strathy)在裁决书中说:「容许非居民投票,他们就能参与立法程序,那些法律影响加拿大居民的日常生活,但对侨民个人生活影响不多,或是没有实际的影响。在那样的情况下,社会合约受侵蚀,法律的合法性也会减低。」
斯特拉西说,《加拿大选举法》有关部分旨在强化政府体制,它侵犯海外侨民的权利,却有道理,可在自由和民主社会立足。
上述诉讼案由两名旅居美国的加拿大公民提出,一人是满地可土生男子杨杰米(Jamie Duong),另一人是多伦多土生男子弗兰克(Gillian Frank)。
他们挑战宪章,指5年期限没道理、武断。两人均说,他们离开加拿大,在美国居住,因为他们有求学和就业机会,他们对加拿大仍有强烈的归属感,它的未来与他们也有关联。
去年5月,高等法院法官彭尼(Michael Penny)推翻海外侨民投票禁令,指屠杀案杀手有权投票,但关注加拿大国事的长期海外侨民没有。
他又说,加拿大税务法可向海外侨民徵税。上诉庭说,彭尼的判决受保守党的言论影响,以为海外侨民的联击,与加拿大居民不一样。
加拿大公民旅居海外逾5年,即丧失投票权,相关法案在1993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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