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诗女子裸照被前男友发给雇主!法庭这样判
据CTV报道,一名卑诗女子因前任分享了她发送给他的私密照片而将其告上民事审裁处(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简称CRT),但最终未能根据省内的《私密影像保护法》(Intimate Images Protection Act)获得赔偿。
涉案照片显示,投诉人“身体不同部位暴露且进行性行为”,而被告也承认将这些照片发送给了投诉人的僱主。但仲裁庭成员斯图尔特(Megan Stewart)裁定,这些照片因故不符合该法案规定的“私密”条件。
照片于工作中拍摄
涉案各方身份受到出版禁令的约束,斯图尔特在裁决中将其隐去。投诉人简称为“MR”,被告则简称为“SS”。

示意图(图源:Pexels)
根据周二(24日)发布于网上的裁决,MR在与SS交往期间向SS发送了自己的照片和视频,而这些照片和视频是摄于“投诉人上班期间和正常工作时间”。
两人其后分手,SS将这些照片发送给了MR的雇主,但裁决中并未透露雇主姓名。
斯图尔特的裁决写道,“他将图像分享给投诉人的雇主,是为了提醒其上司注意其‘职场不当行为’”。
“投诉人称,被告的行为是出于恶意,旨在让她感到尴尬并损害其名誉。”
根据《私密影像保护法》,私密影像的定义包含两个要素。首先,影像必须显示拍摄对象正在进行性行为、几乎全裸或暴露生殖器或乳房。其次,当影像拍摄时,拍摄对象必须拥有合理的私隐预期。
在本案中,斯图尔特裁定,首个要素显然已满足,但第二部分则未满足。判决书中写道:“证据表明,至少有些照片是在可供公众或其他员工进入的办公室拍摄的。”
斯图尔特同意MR的说法,她有合理的预期,即她的前伴侣不会将她发给他的照片“公开”,例如发布在社交媒体或成人网站上。
然而,根据仲裁庭认为,这种预期并不适用于僱主。
判决书中写道:“一个在工作中拍摄私密照片的人,无论分享者的动机如何,对于那些被分享给僱主以调查指控其不当行为的影像,那麽她就不享有合理的私隐预期。”
因此,斯图尔特裁定这些照片不属“私密”范畴,并驳回了案件。
原来,关键就在女子拍摄的地点!
披露照片关乎“公共利益”
即使这些照片根据该法案被认定为私密照片,斯图尔特也认为,在这个案件中并不需要赔偿。
该法案为被指控分享他人私密照片的人提出的一个可能辩护理由是,传播这些照片“是出于公共利益,且未超出公共利益的范围”。
判决书中写道:“我认为,被告与投诉人的僱主分享照片符合公共利益。”
“投诉人是在工作场所、在僱主的物业内、在工作时间内拍摄这些照片的……证据显示,拍摄照片的地点并非总是安全和私密的,其中一张照片无疑是投诉人站在‘前台’时拍摄的。我认为,即使严格解释‘公共利益’的含义,这些特定情况也已被记录下来。”
因此,斯图尔特裁定,即使这些照片被认为是“亲密”的,SS也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