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税华裔男自称非居民 售股亏损抵税被拒
曾在加国上市公司担任财务总监的华裔男子,虽然在职期间一直居住在中国,但以加拿大居民身分报税,他在离职后向税局宣称为非居民,及将公司之前给予他的认股权卖掉时劲蚀近125万加元,要求税局将亏蚀作税务抵扣,但遭拒绝。当事人不满提出上诉,但法官认为他在持有和售出股票亏损时是非居民,且在美国 的证交所出售的股票也是雇用了当地的代理人,这些与加拿大没有任何的生意关系,因此不符合生意亏损抵扣的要求,驳回其上诉。
近年每到报税季节,华人社区的各类报税讲座中,「非税务居民」是一个出现频率颇高的名词,给人的感觉这是一个被越来越多纳税人所使用的「避税杠杆」。联邦上诉法庭这个案例同样涉及了这样一个问题。
案件始于2014年10月,曾在本地一间由加拿大华人创立的上市公司担任财务总监的上诉人,不服加拿大税务局对其于2008年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评估,向加拿 大税务法庭提出上诉。他认为,他在卖出由员工股票期权或称认购权(employee stock options)所获得的股票时所亏损的近125万加元,应在他当年的收入中扣除。
上诉人在2008年的收入包括了他在行使员工股票期权时所获得 的就业收入,接近167万元。加拿大税务局依据《所得税法》允许他抵扣其中一半的收入,但就不允许他抵扣在随后出售股票时的亏损。税务局认为,该部分亏损 是在资本帐户上,不能用于抵扣其他收入,包括行使股票期权的就业收入。
加国华人创立公司任财务总监
代表自己出庭的上诉人对此提出反驳,首先,在加国华人创立公司任财务总监的他认为将行使员工股票期权的收入和亏损分别对待是不公平和不平等的。另外,他认为这部分亏损应属交易亏损而非资本亏损。
他 认为不应将这部分亏损列为资本亏损的理由是,对于这些股票来说,他是一个交易人员。他指出,他是这家公司的财务总监和董事,并且他亲自参与了该公司在纳斯 达克的上市。他利用从工作中得到的专业知识,以期在一个获利点迅速出售股份,但由于意想不到的全球金融危机致使他的计划挫败,而被迫在亏损的情况下抛售。
本案检控官不认为上诉人所持有的股票是其交易资产,无论如何这笔亏损也不能扣除,因为在整个股票持有和交易的过程中,他都是一个加拿大的非居民,且所涉及的公司也与加拿大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