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华裔妇人就联邦税局对其2012年及2006至2008年度的税务申报分别做出的决定,向加拿大税务法 (Tax Court of Canada)提出两宗上诉。案件涉及当事人过往数年在香港通过遗产信托基金,取得的房屋租金收入是否报税。当事人的上诉理据包括3年逾10万租金收入在 港已透过遗嘱信托基金缴税,认为不应再在加国缴税。但法官驳回其上诉指当事人没举出任何证明文件。
当事人就2006年至2008年的报税情况作出上诉。法庭文件指当事人于2010年8月10日,透过会计师向税局自愿申报了她在上述3年期间,未曾申报的海外收入。这些收入来自当事人母亲遗留在香港的房产所产生的租金收入,当事人透过在香港的一个遗嘱信托基金(testamentary trust)获得上述收入,折合为加元的数额分别为2006年58,412元;2007年27,549元及2008年27,386元.
加拿大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确定自己当年的收入时,必须包括在加拿大境内及境外的收入来源。
税局收到上述补充申报后,重新计算当事人上述3年应缴税款及积欠利息。税局虽然没有申明免除罚款,不过最终并没有计算罚款的数额。法庭听证显示当事人对于加拿大与香港的税务制度、要求及涉及的数目均不甚明白,当事人认为自己受骗,成为偷窃及腐败的牺牲者。不过法庭弄清一些基本事实,包括:当事人在上述税务年度中是加拿大永久居民,她承认自己的会计师向税局申报了上述收入,但坚持自己是「被胁迫」这样做。她承认自己确实收到这些来自香港的租金收入。她解雇向税局透露其收入情况的会计师后,向法庭提出上诉请求。
法庭指当事人上诉理据包括:(1)加拿大税法规定纳税人要申报价值超过10万元的房产及相关收入。当事 人由遗嘱当中获得利益,不代表拥有10万元以上房产,所以她不用申报。同样道理,她每年取得的租金收入未达10万元,所以也不用申报。(2)加拿大的「信托法律」不要求受益人申报透过海外基金取得的收入。(3)其收入在香港已透过遗嘱信托基金缴税,不应再在加拿大缴税。(4)当事人指无力偿还积欠的税款和利息。
两项上诉都遭驳回
税务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的上诉,理由包括:(1)当事人确定无疑在上述三个税务年度 收到来自香港的租金收入,并且后来透过会计师自愿向税局报告上述收入。(2)加拿大和香港之间在2006至2008年期间尚没有税务协议。即使当时两地之 间有任何税务协议,当事人在法庭上亦没有举出任何文件,证明这些有争议的租金收入已经在香港缴过税,从而有资格在加拿大申请税务优惠。
法庭援引加拿大税法指当事人的上述收入,符合在加拿大缴税的条件。税法第3(a)条款规定纳税人在确定自己当年的收入时,必须包括在加拿大境内及境外的收入来源,包括且不限于纳税人因不同的职务、雇主、生意或财产所取得的当年收入。
另 一宗上诉是华妇认为2012年度存在税务争议,法庭文件显示当事人当年向税局申报年度收入31,194元,其中包括CPP(Canada Pension Plan)福利、投资分红收入(dividends)及利息收入10,799元、由RRSP中提取15,000元、其他一些小额收入。联邦税局于2013 年5月对其报税作出评估。评估中,税局没有增加当事人新的税务责任,只是根据当事人自己所申报的收入,计算出她欠税款2586.26元。
法庭认为当事人可能是基于其所申报的投资分红收入加利息收入10,799元,以及由RRSP中提取15,000元等原因被征缴欠税而提出上诉,但是上述收入均是当事人自己报税时申报,当事人亦没有在法庭上证明税局在计算上有任何错误,因此驳回当事人的上诉。
法庭于今年2月1日就当事人的上诉在多伦多开庭,于3月10日裁决驳回当事人的两项上诉。
部分税务常见问题小问答
问:国内自住房是不上税的,那如果卖掉后是否增值部分要上税呢?
答:原来国内的房产, 后,卖掉,增值部分是要计税的。计税部分为卖价与移民时的房产价值之差。因此,提前做好房产评估就显得异常重要。另外,卖房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是可以抵减收益或应交的税费的。
问:如果海外资产包括国内全部的储蓄和现金和房产, 那如果房子是自住房应该不需要申报,而只要报所有储蓄的部分就行,对吗?
答:对的,因为需要申报的海外资产为“产生收益的经营性资产”,原来的房屋,如果没有出租,则不在申报之列。
问: 每年超过10万加币的资产是指只要有银行储蓄的总额超过10万加币才要报,对吗?
答:你的理解基本正确。超过10万加币的资产,是指所有需要申报的资产价值总和。
问:那储蓄产生的利息算收入吗?
答:国内收入应包括两部分,一是雇佣收入,即我们常说的“工资,薪酬或劳务收入”;二是指投资或资产收入,“储蓄产生的利息算收入”是算在这里的。在储蓄等其他经营性资产价值超过10万元的情况下,则还需要填写T1135 表,反映海外资产的基本情况及所产生的收益。
问:加币兑换率是变动的,那怎么算10万加币是多少人民币的资产要申报呢?
答:10万加币的计算,一方面依据移民前的时点价值(如资产形态没有发生变化);一方面要考虑上一年的时点价值(即资产形态发生变化或转化时的价值)。这两个时点价值,要分别按当时的汇率折算。
问:如果不申报海外资产,会有什么后果?
答:首先,中加税务协议容许两地互换数据。若海外资产为主要支出来源,不报来源,只 报少量加国收入,被审查机会更大。另外,2015 年开始,银行需向税局提供有关一 万加元或以上的打款的数据。不报海外资产,但收到境 款,更难交代。在将来一 旦决定投资转移,而要把从未申报的大额境外资金打进来, 问题更大。
问:如果移民了10年,可因为对税务不了解所以没有申报海外资产,今年报的话会有什么后果?
答:理论上讲,会有最多$2500的罚款。
问:国内自住房是不上税的,那如果卖掉后是否增值部分要上税呢?
答:原来国内的房产, 后,卖掉,增值部分是要计税的。计税部分为卖价与移民时的房产价值之差。因此,提前做好房产评估就显得异常重要。另外,卖房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是可以抵减收益或应交的税费的。
问:如果海外资产包括国内全部的储蓄和现金和房产, 那如果房子是自住房应该不需要申报,而只要报所有储蓄的部分就行,对吗?
答:对的,因为需要申报的海外资产为“产生收益的经营性资产”,原来的房屋,如果没有出租,则不在申报之列。
问: 每年超过10万加币的资产是指只要有银行储蓄的总额超过10万加币才要报,对吗?
答:你的理解基本正确。超过10万加币的资产,是指所有需要申报的资产价值总和。
问:那储蓄产生的利息算收入吗?
答:国内收入应包括两部分,一是雇佣收入,即我们常说的“工资,薪酬或劳务收入”;二是指投资或资产收入,“储蓄产生的利息算收入”是算在这里的。在储蓄等其他经营性资产价值超过10万元的情况下,则还需要填写T1135 表,反映海外资产的基本情况及所产生的收益。
问:加币兑换率是变动的,那怎么算10万加币是多少人民币的资产要申报呢?
答:10万加币的计算,一方面依据移民前的时点价值(如资产形态没有发生变化);一方面要考虑上一年的时点价值(即资产形态发生变化或转化时的价值)。这两个时点价值,要分别按当时的汇率折算。
问:如果不申报海外资产,会有什么后果?
答:首先,中加税务协议容许两地互换数据。若海外资产为主要支出来源,不报来源,只 报少量加国收入,被审查机会更大。另外,2015 年开始,银行需向税局提供有关一 万加元或以上的打款的数据。不报海外资产,但收到境 款,更难交代。在将来一 旦决定投资转移,而要把从未申报的大额境外资金打进来, 问题更大。
问:如果移民了10年,可因为对税务不了解所以没有申报海外资产,今年报的话会有什么后果?
答:理论上讲,会有最多$250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