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暴力执法致男子眼眶骨折 不受指控?
卑诗省检察院决定,温哥华一名警察不会因在逮捕过程中使用武力而面临刑事指控,该次逮捕导致一名男子面部严重受伤,包括下巴、脸颊和眼眶骨骨折。
周五发布的一份声明总结了事件、随后的调查以及官方不批准对该案提出指控的理由。考虑的指控是攻击、攻击造成身体伤害和使用武器攻击。
声明结论写道,除了合理的怀疑之外,官方无法证明这次逮捕中使用的武力是不合理的,也无法证明使用了武器。因此,定罪的可能性很小,也没有批准任何指控。
根据卑诗省检察院(BCPS)的声明,2020 年 9 月,警方收到了一份报告,称“街上停著一辆汽车,下面有一名可疑男性”。抵达现场后,警员发现这名男子(通称:AP),正在偷一个催化转化器。
当时正与警犬一起工作的警官告诉该男子,他已被捕,但据 BCPS 称,该男子骑自行车逃跑了。警犬随即追了上去,“通过咬住 AP 的小腿,阻止了 AP 和自行车”, AP 倒在地上,开始猛击狗的头部。当警察到达时,其中一名警察在 AP 的肋骨上打了一拳,以分散他打狗的注意力,并让他服从警察的要求。之后,另一名警官对 AP 的脸进行了一次或多次打击。在逮捕期间,AP的下巴、脸颊和眼眶骨骨折,此外还有与二警描述一致的肋骨骨折。他的腿也因狗咬伤而撕裂。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对AP的伤势进行了治疗,然后用救护车将他送往医院进一步治疗。
武力的使用
卑诗省独立调查办公室被要求调查此次逮捕事件,以确定该男子的受伤是否由警察的行为造成。BCPS 没有被要求考虑与使用警犬或拳击导致肋骨骨折有关的指控。
IIO 发现,对面部的打击可能超出了当时情况下允许使用武力的范围,并向政府提交了一份报告以考虑提出指控。
从法律上讲,只要在这种情况下必要、合理,警察就可以使用武力。
BCPS 的决定发现,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某些武力是合理的,因为 AP强烈拒捕。就此事件接受讯问的警察将AP的行为描述为“攻击性和不合规”。AP说:“在被狗咬伤并从自行车上摔下来后,眼前一黑,记得的下一件事,是在满嘴是血的情况下恢复了意识。”
BCPS 指出,AP 的受伤程度严重,达到了“身体伤害”的法定标准。然而,官方发现没有足够的证据来准确说明这些伤害是如何造成的–包括该警官在脸上打了多少次。
卑诗省检察院决定写到,“虽然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发现对AP头部的反复打击是不合理的,但一拳可能不会。由于无法证明AP的受伤是否是由一拳或多拳造成的,官方无法证明(警员)的行为是对AP殴打(警犬)或AP积极拒捕的不合理回应。”
这名警官用手电筒击中 AP 脸部的可能性是潜在的使用武器攻击指控的基础。
声明说:“如果警察用手电筒打了AP的脸,这很可能被认定为超出了当时情况下的合理范围,因此在法律上是不合理的。”
涉事官员没有提供任何声明,裁决指出,在逮捕过程中和逮捕后,在现场的其他警官没有一个人能够或愿意提供描述警官行为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