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宗入禀卑诗最高法院的诉讼,女原告在2001年10月时不到3岁,当时社工和皇家骑警接到一个不知名人士作出的投诉,称女原告及她的姐妹需要保护,以免受到潜在的性虐待和情感伤害,于是对女原告的父母展开调查。
诉讼称,女原告的母亲接受了社工的查问,并指出该家庭一向奉行裸体方式和宗教仪式,两夫妇与女儿同住一个睡室,孩子目睹父母性交。
在2002年4月的风险评估中,社工认为,没有足够资料来评估许多事情,包括虐待的严重程度。社工仍然担心女原告的父亲可能虐待孩子,但无法证明社区成员的指控,即父亲是“邪恶的人”、涉嫌吸毒和从事不道德的性行为。
社工报告又指,十分关注包括女原告在内的儿童受到社会孤立,尽管非常关切,但是没有任何实际证据证明遭虐待过。2002年4月23日,第一项调查结案。
4年后,即2006年4月,社工和皇家骑警对类似指控展开了另一项调查,内容与女原告及姐妹在家中被操控,同时她们不得不赤身裸体在家中走来走去。
母亲被捕,女儿被带走及被安排在寄养父母家中生活,并由省儿童家庭及社区服务总监负责对女原告的监护。
两个星期后,父亲亦被捕。2010年12月,父亲被裁定性干扰和性侵犯罪名成立,被判处入狱4年。他于2013年8月获释。
诉讼声称,在原告与父母同住时,遭受父母多次的性侵犯。
诉讼指,父母未有尽他们的责任,好好照顾女原告,而儿童、家庭及社区服务总监应该知道,女原告在家中处于危险之中,需要得到保护,可是一直没有把女原告带到安全的地方,直至2006年,实在是疏忽职守。
现年20岁的女原告声称,小时候这些经历令她发育出现迟缓、精神感到困扰、身心惨遭折磨、丧失尊严和自尊、感到屈辱和尴尬及心理和情感创伤持续。诉讼还声称,原告在2006年至2015年入住寄养家庭期间,受到寄养父母的精神折磨,然而儿童、家庭及社区服务总监也没有跟进事件。
截至目前为止,上述指控迄未在法庭上得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