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女卖寿司店玩猫腻 买家打官司才取回订金
一位陈姓女子出售其多伦多一间寿司店时,将该生意一年的税款、维修和保险费的开支总额降低了将近一半。买家在合约生效前一天发现此事,停止交易,要求退回订金,姓陈女子不肯,买家告上法庭,法庭判买家有理,卖家要退还订金。
你跟着是卖家不服去上诉,认为买家有责任核实资料,不能因她的资料失实而取消买卖,但上诉庭维持原判。陈于2013年春开始出售寿司店。到3月8日,林先生找到陈女士,商量购买。陈告诉他,寿司店的月租是3,500元,另外,一年的税款、维修和保险费是1,200元。
林先生找了几位股东成立公司,并于3月12日和陈女士签定了买卖合约。林先付定金一万元。合约预定到4月29日生效。
但是在4月27日晚间,林先生却从业主那里获悉,一年的税款、维修和保险费并非如陈所言是1,200元,而是约1,900元。这是过去4年中的平均数额。
林于是通知陈女,决定取消合约,并讨还定金,但陈女不肯。 林氏于是告上法庭。
法官在审理中发现,陈有意就税款、维修和保险费的数额误导林先生。法官认为,这个数据相当「关键」,是林先生决策的基础之一。
法官判定,陈的不实陈述中的欺诈情况明显,是基本的违反合约的行为,因此林之决定取消合约,是有道理的。法官,此判决陈女需要支付12,971元,这笔钱包括定金、堂费、酒牌转让费,和双方同意赔偿业主的费用的一半。
法官还判陈女罚金2000元,判罚原因是法官认为她「欺骗、不诚实,专横方式摆布原告」。判决下来后,陈女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的庭审于2月18日举行,时 陈女士和她的律师声称,原判法官未能举出不实陈述中的关键因素。
上诉法官Pattillo J.表示,原判法官的确没有这样做,「但我不认,这是一个错误」。阅读原判法官的判决理由,可以清楚发现他对于其中的关键因素很清楚,并有证据支撑。
陈女士和她的律师认为,林先生自己有责任去搞清楚租金事宜。上诉法官称,原判法官拒绝了陈女士一方的这个争辩理由,「我认为是对的」。
陈女士一方认,林先生没有对事件做出挽回的努力。上诉法官认为,所谓挽回的努力是当事人发现合约受到影响时进行。而在本案中,林于合约生效前夜发现问题,他本人的利益已经受损,无法挽回了。
就损害罚金问题,陈女士律师认为罚金针对陈个人而非她的公司,是一个错误。
但上诉法官认为他们在原审当中没有提及此点,而到上诉时再提出,他不作考虑。
因为原告方律师无法对此做出反应,这是不公平和不适当的。
据此,法官判决,驳回陈女士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