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回国要报户口规定 3年前已经生效
现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是由上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发,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39条清晰列明: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所以,回国探亲必须24小时去公安局报备其实一早就有法律规定!
外国人出入境管理,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国务院于2010年04月24日由上任总理温家宝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5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0年4月19日国务院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
该修改令的第四章是关于住宿登记的规定,其中第三十条清楚列明:外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农村的,须于72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申报。
按照这条规定,如果已经加入外籍的华人回国探亲,如果住在父母家或兄弟姐妹家,是必须在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的。
第三十一条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的外国机构内或者在中国的外国人家中住宿,须于住宿人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机构、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如果加入外籍的华人在国内还有房产,属于规定所说的外国人在中国外国人家中住宿,所以也必须在24小时内去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修改令第七章是处罚的规定,其中第四十五条列明: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不办理住宿登记或者不向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或者留宿未持有效证件外国人的责任者,可以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3年7月12日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这个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没有2010版里所说的必须要在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的内容。
这份由李克强总理签发的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的第五章附则里的第三十九条:2013年9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公布,1994年7月13日、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虽然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没有这些内容,但是根据公安局网站关于「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网站关于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