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贩毒被遣返服刑 香港移民失加拿大永居权
一名华裔永久居民因贩毒被判9个月有条件服刑,被联邦移民部下令递解出境。当事人向移民及难民委员会提出上诉要求司法复核,最终上诉庭裁定当事人无权提出上诉。
联邦移民及难民委员会上诉庭指出,当事人在1994由香港移民加拿大,在加国机场入境时取得永久居民身份。他在2003年被法庭裁定贩卖可卡因罪名成立。移民部于是将案件转交移民及难民委员会,在2015年2月召开入境资格聆讯(Admissibility Hearing)。辩护律师在移民部上承认,当事人只是永久居民而非加拿大公民,并犯下最高可被判罚入狱10年以上的罪行。
移民及难民委员会依照证据即时发出递解令(Deportation Order)。当事人在聆讯当日向委员会上诉庭提出上诉,要求撤消递解令。上诉庭在判决中指出,当事人在2003年被法庭判有条件服刑9个月是无可争辩的事实。联邦公共安全部长的代表律师向上诉庭表示,法例清楚界定有些人是无权向上诉庭提出入境资格上诉,当中包括严重犯罪。
指当事人无权提上诉
法案第64条规定,外国籍人士或其配偶,又或永久居民如果因为保安、反人类或国际权益、严重犯罪或有组织犯罪而被不允许入境的人,是无权提出入境资格上诉。当中的严重犯罪是指在加拿大判刑最少6个月的罪行。当事人的辩护律师提出,有条件服刑是否等于判监并不明确。联邦上诉法院有多种可辩护的解释。基于这种不确定性,上诉庭应该批准上诉,以免当事人的公平程序权益受到侵犯。
上诉庭指出,法庭受普通法(Common law)所约束。加拿大最高法院的一宗判例裁定,1年的有条件服刑亦即是入狱6个月以上,移民及难民委员会的上诉庭,没有司法权进行移送出境令(Removal Order)的聆讯而驳回上诉。这宗案件除了有条件服刑的时间是9个月之外,与案例完全相同。因此,上诉庭也同样拒绝受理上诉,因为当事人无权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