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23 04:41 来源:
联邦司法部发表一份文件,用书面解释医助死亡新法的背后理据。它承认,法案可能在几个方面触犯权利宪章。
那些方面是:
*一些病人有难以忍受的痛苦,但不能合理预期自然死亡将至,他们的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权利可能受侵犯;
*依据不同的病症,给病人不同的待遇,可能侵犯人人平等权;
*不允许预先授权医助死亡,退化病症患者可能被迫及早了断生命,否则永远失去寻求医助死亡的机会,例如失智症患者,因为他们的病情加深,可能失去自主能力,无法表达意愿。这一规定可能侵犯人人平等权,以及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权利;
*规定由请人是最少年满18岁的成年人,可能侵犯不受年龄歧视的权利;
*法案规定两个独立的证人,证明医助死亡申请书,可能侵犯隐私权。
司法部辩称,法案取得平衡,既能尊重「寻求死亡的自主权」,并以尊重生命为要务。它也「促进防止自杀行动、保护弱势社群」。
分析报告说,法案的一个目的是承认「自杀是严重公共健康问题,可能对个人、家庭和社区,有长久的伤害」。那样的说法看来与原住民事务部长贝内特(Carolyn Bennett)的看法不一样,贝内特是医生,她本周早些时候说,医助死亡与原住民社区自杀危机没有关联。
司法部的分析报告又说,排除预先同意的做法,能保护弱势社群,因为在真正提供医助死亡服务时,病人的精神状态不能确定。
拒绝成熟未成年人申请医助死亡,是「考虑到特别的权益」。分析报告坚称,法案合乎最高法院裁决。法庭裁定,符合医助死亡条件者,必须是能够清晰表达意愿的成年人,有「严重、不可治疗的」病症,承受无法忍受的身心痛苦。